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6篇)

时间:2024-08-05 来源: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篇1

公积金行业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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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永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是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专注于提供住房公积金行业和银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子公司。华信永道成立于2007年7月,注册资本1300万元,是北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认定企业。华信永道的公积金核心开发服务团队近300人。核心团队具备十多年的银行业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经验,在财务核算、资金结算和清算、稽核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华信永道实施的金融项目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人行反洗钱系统、征信系统、银监会1104工程、财税银横向联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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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永道基于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经验和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研发经验,以先进的金融软件平台为依托,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制了灵活、稳固的系统,并在网上营业厅、资金实时结算、联名卡等应用解决方案方面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华信永道解决方案具有如下特点。华信永道整体解决方案可以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业务模式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及管理需求,帮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管理、资金管理、内控管理及风险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篇2

楼市限购松绑的背景下,公众对公积金的“渴求”更甚。但眼前的尴尬现实是,这一本应福荫公众购房的政策,依旧处在“咫尺与天涯”的不可及中。

是为中低收入者“雪中送炭”,还是为高收入人群“锦上添花”?背负着各种质疑的公积金制度,兴许走到了十字路口。

住房公积金乱象丛生

2014年下半年刚开始,广州公积金贷款已经被迫“限流”。

7月下旬,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悄然出台限制措施,将下半年每个月的贷款额度指标严控在10亿元以内。这意味着,一旦当月额度放完,贷款需求者只能排队等待。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称,“限流”是由于去年和上半年放贷过快,致使今年下半年贷款额度紧张。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3月份就开始首轮征求意见的广州公积金“新政”,拟规定“只能贷款一次”、“延迟缴交年限”等苛刻条件,因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公积金调控政策。

事实上,无论是“限流”还是“新政”,都凸显了广州市公积金吃紧状况。

数据显示,2013年广州公积金贷款发放317亿元,远远超过年放款量150亿元左右的正常情况。2014年贷款额度缩减到170亿元,但前5个月已经用去100亿元的额度。

令人疑虑的是,尽管这笔资金被快速消化,但却只惠及了不足一成的缴存人。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告诉媒体,“根据统计,2013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中,9%的贷款人使用了约80%的公积金余额,而大约有80%的缴存人仍未使用住房公积金。”

“80%的资金被不足10%的少数人贷走,”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这种情况已成为公积金在使用方面最突出的问题。”越来越多的质疑者认为,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没能为中低收入者“雪中送炭”,却成了高收入人群“锦上添花”的工具。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发轫于上海。是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制度经验,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北京、天津、南京等城市相继效仿。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这一制度在全国铺开。

全面推行20年后,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争议愈发强烈。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苛刻,沉淀率高。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缴纳人只有在6种情况下可以提现,尽管不少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尝试“突破”,但国家的条例规定得很清楚,地方上也不敢有太出格的动作。

这便造成了公积金的高沉淀率。以太原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例,截至2013年底,中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29.57亿元,累计办理提取161.74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5.5万余户,发放金额85亿元,贷款余额56亿元。

同时,非法套现猖獗也是一大问题。“办理假房产证、假发票是常见的非法套现手段。”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一中队张队长说。据介绍,为非法提取公积金,套现者会通过中介公司来伪造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资料,后者会收取10%至20%的中介费,有的甚至高达30%。

更令人担心的是,非法中介开始由以前三五人流动作案向辐射全国的“正规军”转变。有记者以套现的名义联系了此行小有名气的一家公司。该公司“业务员”张某介绍说,总部位于南京的这家公司已经成立了三四年,在全国20多个省份有分支机构。套现者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单位名称、照片等,便可在两周内提取公积金。

制度执行中显露的问题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说:“现行制度下,公积金提取难、收益低,对个人而言,几乎是一笔强制性的长期存款。”

更不合理的是,个人对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只有有限使用权,不能满足一些突发性的大额资金需求。一名被发现的非法套现者辩解说:“我还有4年就退休,本来不想干这事,但儿子惹了官司,我真的急需用钱。”钟茂初认为,较高的门槛既造成了公积金的高沉淀率,也容易诱发人们的非法套现行为。

同时,全国房产信息没有联网也增加了打击非法套现的难度。“目前全国各地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没有统一的文本,发证机关、合同备案机关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各地的信息不能共享,我们核实起来困难重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说,核实真假只能靠与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电话沟通。而且,现在假资料上填写的房产所在地开始由一、二线城市变为小城镇,这更增加了核实的难度。

按照现行规定,从住建部到省级、市级、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只是松散的指导管理关系。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账户余额等,均由一个叫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机构来决策。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由当地建设、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担任。

以广州市为例,在2013年1月经广州市政府批准聘任的最新一届名单里,30名委员大部分来自省、市直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大型国企,鲜有公积金缴存主体的普通职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信息显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33名委员,也分别来自中央和市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国企,并且33名委员均身兼重要职务,无一人是普通职工。

从上述管委会成员的构成中不难看出,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上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配。“这就导致了当地政府有‘非分之想’时,可以很轻易地挪用公积金。”尹中立说。

实际上,政府挪用公积金的事件并不鲜见。吉林省通化市审计局2013年的一份《审计移送通知书》显示,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车世刚在任职10年期间,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11.25亿元,通过造假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3.05亿元。山东、青海等多地曝出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人员违法挪用,引发广泛关注。

其实,这并非一个新问题。早在2008年,审计署在对30个省区市的133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中,就发现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20亿元,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2亿元。

住房公积金存废之争

“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建立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互助购房基金,通过民众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采取金融互助的方式,提高全民的购房支付能力,同时也促进住房分配体制的转变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进而推动住房建设。”钟茂初说,“然而时过境迁,现在公积金制度的资金互助目标早已有名无实,而且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对此,专家认为,技术层面上需要修补漏洞。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主任建议建立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违法者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建立统一、规范、共享的全国房产信息库,这将会从源头上制止不法分子的造假行为。”

“公积金联网也是防止违法挪用的重要手段。联网后可以监测大额或集中异动现象,加强监管。”一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说。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联网系统是“住房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之一。按照系统设计,将对各级公积金专有账户进行监控,包括公积金余额、划转、运作、使用等情况。另外,个人账户余额、提取使用等相关信息也将列入监控之内。各城市住房公积金联网监管后,一直采用的属地政府监管模式将被改变。

除技术手段外,钟茂初认为应该考虑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此,业界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保留公积金制度及管理部门,并逐步转化为相应金融机构;另一种是彻底废除,让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事实上,住建部早在2011年底就明确提出,要在2012年6月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上报;2012年底,住建部再次提出2013年要完成条例修订工作。但两次均未如期完成,直到今年仍在“继续开展”、“尽快上报”。

根据复旦大学住房政策中心执行主任陈杰介绍,他曾经参与过为条例修订提交建议,建议包括扩大公积金用途范围,用债券形式进行多元化投资;放宽目前对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过严限制;管理体制上逐渐实现资金跨区域流动,有汇总功能;明确公积金管理属性,逐步向金融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方向转型等。

陈杰说,住建部等部委对上述建议也都认可,住建部几位司长还为此召开了高端研讨会,但会后便没了下文。

“条例修改迟迟不能完成主要还是源于各方利益博弈。”尹中立说,首先最主要的博弈方是地方政府,另外,修改条例对于住建部自身也是一种压力。目前国内一些学者提出要把公积金交由金融机构来管理。如果公积金以后由金融机构管理,就应该由银监会来监管,而不是现在的住建部,作为政策监督者的住建部要“革”自己的命不是一件易事。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倾向于将其变为金融机构。”钟茂初说,这样管理部门可以灵活运营这一款项,提高缴存者的收益,并有效解决不愿缴存、非法套现等问题。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篇3

[关键词]法定公益金制度;职工集体福利;会计体现

一、法定公益金制度及其会计体现

(一)我国的法定公益金制度规定

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公益金不能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应由企业统一安排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如购建企业职工住房、职工浴室、食堂、医务所、学校等各种集体福利设施。1993年12月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其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丹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沣定公益金”。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1999年和2004年我国的《公司法》经历了两次修正,但其中有关法定公益金的条款仍然予以保留。公益金法定化,可以说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特色,是我国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顺应国情的创造。因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法的公积金制度中都没有“法定公益金”规定,而是以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公共设施制度达到我国法定公益金欲达到的目的。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应从净利润中提取公益金用于购建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企业职工的工资中没有完全包括必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的内容,其中尤以职工住房最为突出。1993年《公司法》诞生,其负载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便是国企改革,正如第1条所说“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国企改革的中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自然承担着更多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功能。然而《公司法》出台之际,各项配套改革如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并未随之妥善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公益金应运而生,以解决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的资金来源。第二,考虑到企业的效益与企业职工的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安排好企业职工的衣、食、住、行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这一初衷也导致了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第三,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归属于所有者,这是企业的基本制度,也是所有者投资于企业的根本动力所在。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性要求企业的利润分配不能完全将企业职工排除在外,于是便有了法定公益金这种折中的制度安排: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我国法定公益金制度的会计体现

1992年5月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六十六条:“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在与其配套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规定,企业应设置"312集体福利基金这一股东权益类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1992年11月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1998年1月财政部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应设置“3121盈余公积”这一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并在其下设置“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三条:“……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在与其配套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规定,企业应设置“3121盈余公积”这一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并在其下设置“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二、法定公益金制度的废止必然性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有法定公益金的相关条款。主要基于两个原因:

(一)环境变化使法定公益金制度已无必要

法定公益金的一项主要功能是承担企业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国家包、低租金、高补贴、福利制的实物分配制度。其主要特征是:住房由国家和职工所在单位包下来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象征性地收取低租金;由国家和单位补贴维修、管理等费用;住房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提供给职工;住房分配以实物分配为主。这种住房制度带来了显而易见的弊端:住房建设投资不能实现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不能从机制上制约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导致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没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抑制了职工个人投资建房、买房的积极性,导致消费结构不合理;住房供给不足与职工的住房需求不断扩大之间的矛盾,造成了严重的住房紧缺问题等等。因此,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势在必行。1988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1991年《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住房建设应推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投资机制;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又提出,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紧接着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上述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企业从统包建设职工住房的负担下解脱出来,由此导致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

法定公益金再无用武之地。

法定公益金的另一项功能是用于兴建职工浴室、食堂、医务所、学校等各种集体福利设施,反映了“企业办社会”这种我国

特有的社会现象。“企业办社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一大特色,即企业建立和兴办了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机构和设施,承担了产前产后服务和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表现为企业自我封闭、自成体系、自我繁衍、自我调节。其存在使得企业背负了日益沉重的包袱,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鉴于此,国家开始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1995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的途径和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多数企业应先将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2002年4月2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失时机地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逐步将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上述“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举措,使得用于兴建职工浴室、食堂、医务所、学校等集体福利设施的法定公益金失去存在的意义。

(二)公司制度决定法定公益金制度不合理

环境变化导致公益金存在已没有必要。同样,法定公益金制度本身的缺陷也使得其存在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主要表现为:

1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相矛盾

1993年《公司法》“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但其中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条款却与这一立法目的相矛盾。

首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企业要有明确的投资者,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台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投资者与职工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公司法》只规定了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及公益金的用途,并没有明确公益金的性质。但按照规定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一种资产收益,其所有权当然应归属于企业投资者,我国的会计制度亦将公益金列为所有者权益类。因此,公益金的法定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即用公益金购建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而职工拥有集体福利设施的使用权,即职工是公益金所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受益人,这无疑违背了产权制度中“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使得产权关系不明晰。

其次,强制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利于公司灵活使用资金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益金的提取与公积金的提取不同,没有最高额限制,而且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当公司亏损严重,其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都已用于弥补亏损,此时公司为挽救颓势仍急需增加资本,但面对可能是巨额的公益金,公司的经营者却不敢冲破法律的,这无疑束缚了公司的财务手脚。此外,公益金所转化的集体福利在发放中的平均主义,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浪费,这也与公司的经营利益相悖。

再次,投资者承担着企业资本侵蚀的风险,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投资者理所当然地应获得全部的剩余索取权。既然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归投资者所有,那么从中硬性地提取一部分作为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实际上是将投资者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强行剥夺了,从而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此外,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资金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有抵税作用;而法定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能作为抵税基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定公益金制度有违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精神,也会有损于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与公益金的提取初衷相背离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职工的收益主要包括工资和福利两方面内容。从工资方面看,职工的工龄、学历、技术水平决定了职工的收益,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努力程度、劳动成果则与收益并无直接关系;从福利方面看,职工以福利形式获得的消费基本上是按平均主义原则来进行分配,与职工的努力程度及劳动成果的相关度更小。公益金作为福利方面支出,被企业职工利益均沾和无差别地分享着用公益金所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努力程度、劳动成果等对职工分享由公益金转化的集体福利设施并没有什么影响。由此可见,法律试图用提取公益金来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这一初衷难以实现。

尽管职工拥有公益金所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使用权并从中受益,但是否动用公益金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决定权却在于企业所有者或其人。既然公益金的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也就意味着企业不存在法定的支付义务。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企业所有者因此没有足够的动机将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法律只规定了公益金提取的方法、用途等,而没有规定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使用公益金购建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事实上,如果企业的投资者只提取公益金而不用于购建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就算公益金提取的数额再巨大,职工也未能享受任何福利,以提取公益金来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初衷也不能实现。

伴随着法定公益金制度的废止,在会计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便取消了盈余公积中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明细核算。2006年3月15日,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篇4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

第五条房屋置换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外滩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以及房屋置换具体措施,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督促房屋被置换的单位、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执行、实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

(三)参加外滩地区建设项目的会审;

(四)协调房屋置换中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动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联席会议授权,处理与房屋置换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的职责:

(一)提出房屋置换具体方案,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提出动迁用房建设计划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进行建设;

(三)负责房屋置换成本核算和资金融通;

(四)负责房屋置换后的具体安置工作;

(五)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接管应置换房屋的产权,并负责置换房屋转让、出租的对外谈判和招商;

(六)处理房屋置换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被纳入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的公有房屋的被置换人(包括被置换单位和被置换居民,下同),应当服从有关规划和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迁。

公有房屋置换,应当按本规定妥善安置被置换人。

第八条纳入置换规划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置换人。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从事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以房屋作为条件进行联营;

(三)设立新机构或迁入其他机构;

(四)增加新的建筑面积;

(五)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六)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纳入置换规划的公有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第九条纳入置换计划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置换人和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安置被置换人。

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应自接到房屋置换通知书次日起的两个月内,按本规定协商安置方式,签订安置协议。

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提供安置房屋的,被置换人应在接到房屋置换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或者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迁出并腾退原使用房屋。

以其他方式安置被置换人的,房屋安置协议中应明确搬迁腾退时间;被置换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退。

第十条安置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一)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易地提供安置房屋,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二)被置换人自行易地安置;

(三)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提供建设基地,被置换人自行建造房屋安置;

(四)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以公有居住房屋与被置换人套调公有非居住房屋。

安置公有居住房屋被置换人,应当用现房一次性安置。

置换房屋安置,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置换房屋需临时过渡安置的,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协商,并签订房屋临时过渡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置换,应在不减少原建筑面积和不降低设备条件的前提下,妥善安置被置换人。

对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但对机关、事业单位,可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用房面积,易地安置。

对公有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安置在内环线以内的,提高百分之十;安置在内环线以外的,提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以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房屋租用凭证的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对自行安置的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给予置换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房屋置换办公室拟订,报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的,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应根据被置换人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标准和实际过渡期限,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置换公有居住房屋的奖励费、搬迁补助费,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或对象之一的,不予列入外滩房屋置换的安置范围:

(一)未与房管部门直接建立租赁关系的;

(二)属违章建筑、违章搭建的面积;

(三)原承租人转租部位的使用人;

(四)与原承租人联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公有房屋被置换人逾期未腾退原使用房屋的,按该房屋置换后使用性质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外滩地区继续保留原使用性质的房屋承租单位,相应提高房屋租金。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房管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置换前,原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批准,以承租房屋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自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自然终止。联营协议终止后,联营另一方的房屋使用性质符合置换后的规划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受让权或承租权。

第十七条置换后的公有房屋,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根据确定的使用性质,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进行转让、出租。其中,转让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出租房屋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篇5

一边是数以千亿的公积金在银行沉睡,一边是数以千万的公积金缴纳者无缘享受制度优惠,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群却因买不起房而被制度拒之门外――只能承担缴费义务而享受不到制度优惠,中国公积金制度正在走向一个怪圈:无房的人却在补贴有房的人。

中国公积金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即将启动。在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数位全国人大代表就公积金所存在的问题直接对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进行了质询。

姜伟新并没有回避这个问题,他坦言公积金是他上任以来一直“非常头疼”的问题,甚至曾一度研究过公积金部门是否应该由住建部来管理。经过考虑,住建部承担下这一任务,并将在近期启动《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工作。

更加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由于住房公积金支出范围的刚性规定,催生了一批地下中介机构从事帮人领取公积金的业务,从中抽取高达10%的佣金,一些无力买房,或是需要动用这笔钱的人成为他们的座上客。

租房“玻璃门”

在北京朝阳区一家咨询公司工作的刘岩想换个地方住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但苦于预算不够只能和朋友合租在一套交通并不便利的房子里。

刘岩每个月税后收入约5000元,在北京,除去吃饭、交通、购物等必需的开销,她能留出来的房租预算也就是现在的1000多元。她其实最想住在二环附近离单位近一点的地方,户型和装修都能更加舒适一些,但一问价格,月租都在2500元以上,只能打退堂鼓了。

刘岩听说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房租,每个月自己和公司合起来的公积金有1300元,如果将这笔钱加入租房预算,那么就可以租到让她心仪的房子了。

但问题也接踵而至了,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租房者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和租房完税发票才能提取公积金,尤其是后者难倒了刘岩,因为房东根本不愿意陪刘岩去办理手续。

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对于想用公积金来缴纳房租的人,像北京这样的情况已经算是障碍较少了。虽然北京仍然有“房租超过月收入5%”这样的限制条件,但已经不需要租房者提供收入证明,因为在房租高涨的情况下,5%是一个轻易就能达到的数额,而且北京并没有规定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限额。

在其他城市,限制条件就更为苛刻,比如,上海市规定每月可申请提取的公积金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且每月最高可提取不超过1000元。天津市则规定,职工在天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在国土房管部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房租发票记载的房租金额,但职工已有其他住房的,则不能提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表示,根据近期对北京、上海、西安等地的调研,租金的大幅上涨已经大大挤压了夹心层的可支配收入,他们面临极大的生活压力。因此他建议修改公积金条例,要破除公积金租房看得见拿不到的“玻璃门”,开辟公积金租房的绿色通道。

受损的两类人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了公积金提取的六种情况――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是一个很苛刻的条件,而且这个规定在具体执行当中,各地又不完全一样。有的地方为了管理公积金方便,干脆就规定租房不允许提取公积金,只允许个人提取公积金进行买房和房屋的维修。

公积金所规定的六种用途中,真正被缴纳者常拿来使用的只有两种,一是买房提取,二是退休养老。而且,所缴纳的公积金不能用于住房的首付款,也就是说,只能参与还贷。

虽然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公积金的产权性质是“个人缴存,单位资助,所有权归个人”,但这种苛刻的支出条件,让很多买不起房或是交不起首付款的人无法动用属于本应属于自己的这笔钱,从而也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沉淀。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珍教授表示,公积金资金的沉淀是非常大的浪费。政府把本应该属于职工自己的钱以低利率管几十年,一方面限制了年轻人即期的消费,另一方面这笔钱由于通胀而贬值,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和职工都不是赢家。

自2008年之后,住建部没有再公布最新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存在的不透明问题,其信息公开度还达不到全国社会保险的缴存。

在这个制度中有两类人受损,一类就是没有买房的人,因为中国的公积金制度采取低吸低贷的政策,给予长期存款的计息是很低的,如果不买房就享受不到低贷款利率的优惠。二是早年享受单位福利分房的人,没有购买商品房而不能提取公积金,而且即使他们的福利分房需要装修也不能提取公积金,他们的钱只能用于养老。

李珍表示,相对于后者来说,前者所受的损失更大,因为后者大都接近退休年龄而且有房住,需要钱的急迫性不如年轻人。没有买房的年轻人,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之下,他们所受的效率损失是不容忽视的。

催生地下产业链

对于很多人来说,存在政府那里的公积金并不是个小数目。以北京的缴存比例来算,个人缴存12%,单位也缴存12%,这相当于个人工资的24%被作为长期的低息存款。以夫妻双方来计算,则意味着一个家庭有四分之一的收入被闲置。

这一“商机”也吸引来不法中介从事替人提取公积金的业务,这一业务在全国的很多地方并不是什么秘密,因为他们大多会参与百度的竞价排名,只要在百度中输入“提取公积金”就会有一串相关公司显示出来。

记者曾以客户身份向位于北京南三环的从事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司进行咨询,该公司的王经理表示,只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以及公积金缴存中心名称,其他一切事项他们都会办妥。

王经理表示,他们可以提供两种提取公积金服务,若客户采取租房形式,他们就提供全套的租房合同和税务发票,若采取买房的形式,他们可以提供全套的买房手续。

以租房提取公积金第一次可提取全部余额,以后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而买房则和普通买房者一样,按月会将公积金打入指定账户。当然,这算是客户办理公积金的贷款,若以后真买房,则需要被看做二套房贷,因此,王经理推荐用租房的方式来提取公积金。

经过对三四家提取公积金公司的走访,记者发现这一行业的价格也非常透明,一般而言,两万以下收取10%,两万以上为5%。而且一般几天内就能到账,到账之后才需要支付佣金。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篇6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金管〔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的通知》(政办函〔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重点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推动全区住房公积金工作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推进归集扩面工作,至“十二五”期末,区内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超过90%。2013年,全区所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规模企业,要基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企业、单位要积极跟进,全年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0.5万人以上。从2013年开始,用1-2年时间,全区各类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序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

(一)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和职工,及其委托劳动人事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要率先全员、规范建制。

(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要有序推进公积金建制工作。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规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别暂时有困难全员建制的企业,可先在领导层、管理层、技术骨干、优秀员工中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建制范围。

(三)新设立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主要内容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区内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工作要求及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周凡任组,区政府副调研员彭又沙任副组,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招商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具体负责协调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强化舆论监督。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区属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积极协调公积金管理部门宣传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及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政策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布推进工作情况,对规范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大力宣传,对拒不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公开曝光,不断增强依法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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